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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应该注意的问题

2023-12-30 阅读:16
  

施工企业最重要的事就是承接工程,但是《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合法,工程结算等问题是有很多讲究和规则的,今天360建筑网小编和大家聊聊,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应该注意的问题。全是干货,一起来看看吧!

一:应注意把握拟接项目依法是否必须招标

在施工企业看来,能够承接到工程施工任务才是硬道理。

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发文规定非公投资项目可免于施工招标而由投资人决定施工单位。加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很多人认为这与合同有效并没有质的差别。因此,只要听说有工程施工任务,大家都会高度重视,但很少人会冷静考虑承接工程的方式是否合法、《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但事实上,《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于切实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仅从民事责任方面讲,如果合同有效,双方都必须严格依照约定履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期待利益才能够得到保障;如果合同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并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另一方面,就工程款的结算问题而言,也并不是任何一种情况下的合同无效都可以按上述《解释》的第二条进行结算,比如,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等严重违法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因此,我们建议施工企业要充分注意研究把握拟接项目依法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畴,尤其是在国家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过渡时期,更应注意这个问题——现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是必须进行招标的,但新《规定》没有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规定,而是留待将来再另行制订并报国务院批准,现阶段显然存在法律模糊地带,如果未经招标而承接的项目被法院认定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建设工程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就会对承包人实现期待利益带来消极影响。可以说,在当前的法律环境条件下,施工企业面临一定的风险。

二:应注意收集完善保管相关索赔证据

施工企业虽然面临一定的风险,但只能是且等待且接工程任务,不可能因噎废食。在当前的法律环境条件下,积极承接工程任务、同时注意收集完善保管相关索赔证据,应当作为施工企业的一项长期的生产经营策略。

收集完善保管相关索赔证据的目的,就在于一旦《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具体损失并对招标人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索赔。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是签订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特殊的缔约方式。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也可能发生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情况:

一是工程建设项目未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二是已基本具备招标的物质条件,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招标;

三是应当招标但未招标;

四是虽然进行了招标但招标方式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等。

至于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即赔偿损失的范围,《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理论上一般认为,下列均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是由于招标人的过错造成施工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赔偿投标人(承包人)参加投标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相关人员劳动工资、资料费、差旅费等;

二是投标人(承包人)为了履行合同,实施了相关准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临时设施费、人机料进退场费等;

三是投标人(承包人)基于对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的合理信赖而失去与第三方订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司法实务中,投标人(承包人)存在损失但若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的,人民法院对其诉求也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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