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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及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用户指南

2024-03-11 阅读:17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及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流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及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流程分为检验申报与受理、用户缴费(法定检验除外)、检验安排、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报告出具及邮寄等步骤。(一)检验申报固定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及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申报分为电话申报、网上申报两种形式,具体要求如下:1.固定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及低温绝热气瓶使用单位应至少提前1个月对其即将到期的固定式固定式压力容器、氧舱及低温绝热气瓶进行检验申报,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质监系统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确认表》(只针对企业,罐车检验除外);(2)固定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或低温绝热气瓶使用登记证;(3)使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4)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已填写完成的《特种工程设备资质检验申报与受理单》;(6)固定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或低温绝热气瓶相关技术资料。《特种工程设备资质检验申报与受理单》、《质监系统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确认表》可在http://www.ncvc.cn网站自行下载;2.请将前五项申报资料寄至我院,我院的联系方式在申报单上已列明。3.报检单位应对所申报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或低温绝热气瓶等需检设备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的有效期进行确认,并如实填写在《特种工程设备资质检验申报单》中。4.非法定检验业务(无使用登记证申报检验、固定式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医用氧舱年度检查、长管拖车年度检查、设备移装后检验等)申报时须填写《特种工程设备资质检验委托单》或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并附上设备的情况说明。非法定检验需要收费。(二)检验受理工作人员将对客户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如有疑问,将与报检单位联系。需补齐固定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或低温绝热气瓶相关资料,才能正式受理。具体如下:1.对于证照齐全且相关资料无问题的报检将予以受理,同时办理特种工程设备资质检验受理单,并确定是否需要收费;2.提交资料有问题且不能及时处理或解决的,将不予受理;3.检验申报的受理结果,将以电话或邮件形式告知受检单位。(三)检验缴费申报检验的设备受理后,我单位将根据报检情况开具相应的《缴款通知书》,申报单位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请尽快缴费,缴费完成后并将付款底单传真至我院,我院确认收费后再安排检验工作。(四)检验安排1.特种工程设备资质检验申报受理后,我单位将按照受理先后顺序(需用户缴费的按已缴费先后顺序)统筹安排检验工作;确定检验日期后,检验人员将提前1天通知受检单位;2.是否需要受检单位开车接送,视当时情况而定;如需接送,则提前1天通知。3.使用单位应了解报检设备的使用状况,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确保设备具备检验条件。(五)现场检验1.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派设备安全员、固定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或低温绝热气瓶操作人员到设备检验现场配合检验,并将设备相关资料(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或计量证书)带上以便核查;2.检验场所的进/出证件办理需要报检单位协助办理;3.检验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时,检验人员将开具检验中止单。待使用单位重新申请并获受理后,具备条件时,再行检验。(六)报告出具及邮寄1.按照相关规范和我院质量体系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固定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及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报告;2.检验报告按我院要求统一进行邮寄,采用快递到付方式由使用单位支付邮寄费用。二、注意事项1.申报时应在设备到期前一个月进行,不要提前,也不要推后,以免影响检验工作的安排;2.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者应统一,如彼此不一致,则不予受理;3.安全附件必须保证不能过期,过期本次申报将不予受理。4.检验现场如发生无设备安全员,固定式压力容器、氧舱及低温绝热气瓶操作员等协助检验,或不具备检验条件的情况,我单位将开具检验中止单。该设备下次检验日期安排将不确定,由此产生的影响或损失将由使用单位承担。三、联系方式申报联系人:陈小姐/赖小姐电话0757-66860226邮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三山环岛西路低温中心楼304室温馨提示:用户指固定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及低温绝热气瓶的使用单位、办理申报的单位或接受检验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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