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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业务指南

2024-03-11 阅读:26
  

一、申报1.验收检验:报检单位(使用单位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单位)填写《特种工程设备资质检验申报与受理单》并提交提交以下资料(可以是电子版本):(1)《特种工程设备资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必要时);(2)产品随机技术资料;(3)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明;(4)施工情况记录(改造时提供)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检验报告;(5)改造项目的图样和计算资料(必要时)。2.定期检验报检单位(使用单位或维修保养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注明的下次检验日期前一个月在前台或电话、网上约检,并提交以下资料(可以是电子版本):(1)特种工程设备资质使用登记证明;(2)报检单位自检合格的检验报告、上次定期检验报告;(3)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必要时)。二、资料审查和受理我院在接受到资料在得到确认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如对复印件有怀疑时,可以要求用户补充提供原件确认。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现场检验条件的设备,我院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安排检验,指定项目负责人及检验员。三、缴费报检单位到起重机械与车辆检验室领取《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需要交费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到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缴纳检验费。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在现场检验时,向检验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四、现场检验1.报检单位应做好检验前准备工作,派出设备操作、检验等人员配合我院检验人员工作,并提供载荷试验所需要的重物和作业人员。2.报检单位应向检验人员提供设备使用、修理、事故情况记录,历次检验资料等检验规则所要求的资料。五、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标志:1.检验完成后,我院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2.对结论为“合格”的设备同时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注明下次检验日期。3.对结论为“不合格”设备,报检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自检合格后向我院申请复检。4.监督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交施工单位保存,一份我院保存;定期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我院保存。5.报检单位凭已缴费证明(需要交费的单位)或领取报告凭证单(不需要交费的单位)前来我院领取。六、注意事项1.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未处理前不能进行定期检验。2.设备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3.设备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4.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联系方式:联系人:吴少娟、姜晓军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中144-152号海景中心6楼起重机械与车辆检验室联系电话:(020)85626457(020)85626402QQ:266560或610936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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